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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陳瑞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富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宏富達企業有限公司,張芷羚僅為其代表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