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債 權 人 磐石寬頻聯網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伊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㈢確認利息請求591元、395元、385元之計算是否有誤?(因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