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源寶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晨盛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源寶源企業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否,並請說明與「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之原因理由。(查與狀附貨品暫存單抬頭為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