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支付罰鍰金額、賠償金額、修車費用金額、積欠租金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罰鍰、賠償金、修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