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
債 權 人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小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胡小虹現為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補正債務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號B1及1至3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