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債 權 人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清枝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鋼筋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或簽收單。)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