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
債 權 人 緣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晏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啟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郭晏維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㈡確認債務人簡〝啟〞全之姓名(啟或啓)是否有誤?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啟全之僱傭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