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69號
債 權 人 允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饗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立契約人甲方、乙方簽章之商品買賣契約書影本(因原契約雙方僅有指印,無任何印章)。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送貨單;簽收單;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