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
債 權 人 晨澄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沅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浩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施浩恩未依約履行直播經紀合約書第6條約定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9,1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