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
債 權 人 奕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威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向債務人為給付款項」之意思表示內容,及債務人「確已收受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
㈢補正兩造訂有承攬契約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