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
債 權 人 奕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威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補正「向債務人為給付款項」之意思表示內容,及債務人「確已收受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㈢補正兩造訂有承攬契約之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2年4月21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於同年5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500元,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