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永春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欄記載「永春發工業有限
公司、吳永場」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至付款行庫更正,
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