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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聯傑咖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津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票據號碼FA0000000號支票之正確票面金額
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