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大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
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即是否為系爭支票
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