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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辰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貞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QA0000000支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蓋銀行有權簽
章,請提出具銀行有權簽章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