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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補正相符之印文。(依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股票發行公司,並非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