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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以下簡稱系爭股票),共計15,000股,聲請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股票掛失證明書乙紙為據。惟查,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係分別為附表所列之股東,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民國112年5月30日未上市股票掛失證明書在卷足稽。是以,系爭股票之票據權利人應為附表所列之股東,聲請人雖為系爭股票發行公司,亦尚難遽認得因此主張系爭股票權利。綜上,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東姓名
001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01
83-NC-000040
40
4000
楊俊傑
002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41
83-NC-000060
20
2000
陳綿綢
003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61
83-NC-000070
10
1000
楊俊樂
004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71
83-NC-000110
40
4000
楊俊堯
005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11
83-NC-000120
10
1000
楊志成
006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21
83-NC-000140
20
2000
沈淑靜
007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41
83-NC-000150
10
1000
林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