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瑞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公示催告附表支票付款人記載是否正確?(付款
人應為付款行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