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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永智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
母?(台端聲請狀載與前案不符,請具狀載明本件聲請之支
票正確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