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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力億板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顧客指誰?廠商指誰?)。
(二)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