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阮日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號碼AZ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
權利人?(依台端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之本行
支票代收入傳票所載,系爭支票之購買人為「大疆地產開發
有限公司」)
二、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變更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
知人為大疆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併具狀變更
本件聲請人為大疆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