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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冠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日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台端重辦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就票據號碼BD711685
1號支票票面金額記載「2,591,655元」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