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至成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命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QN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
稱為何?(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如有錯誤,請盡
速與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
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