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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合盛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號碼TP0000000號支票之遺失過程(內容
應包含何人為支票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