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立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雯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
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是否為票據權利人(即票據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