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泓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票據號碼AG0000000號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
知人吳婧瑀並非聲請人,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變更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聲請人,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
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