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笙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笙翔工業有限公司業於經濟部112年10月02日經授商字第11
&ZZZZ; &ZZZZ; 000000000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為何?
三、請提出洪政廷如附件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