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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品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