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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喬鎂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
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
之影本(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