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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魏志斌 
相  對  人 
兼債務人    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佑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也 

債  務  人  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棠(死亡)


特別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相對人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堂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理由中關於林献堂姓名之記載皆更正為林献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