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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130號
聲  請  人  協威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宏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張〞宏岳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