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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皓恩有限公司、林佳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一個「及
」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