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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相  對  人  能高國際環保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能高國際環保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次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址在南投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