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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鉦陽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進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