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黃俊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