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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37號
聲  請  人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又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