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張又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偉寶精密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陳報「偉寶精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確認聲請事項三、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與一般本票裁定聲明不相符)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