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82號
聲 請 人 來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發偉、吳智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約定記載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付利息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