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83號
聲 請 人 來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雪芬、黃家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記載「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記付利息」不相符,顯已逾約定年息萬分之六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