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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83號
聲  請  人  來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雪芬、黃家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記載「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記付利息」不相符,顯已逾約定年息萬分之六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