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來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柏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付利息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