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96號
聲 請 人 宏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代 理 人 王朝正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婧筠即麗中王精品百貨店、蕭啟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確認聲請人宏亞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為「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確認「麗中王精品百貨店」之負責人為「蕭啟文」是否有誤?請陳報合法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變更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