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98號
聲 請 人 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曜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提出相對人蔡曜勛(住○○市○○區○○路○段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