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頂原實業有限公司、楊晉瑋即楊昕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件。
㈡確認相對人頂原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