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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160號
聲  請  人  陳瑋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名速車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名速車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彦」名抑或陳「彥」名?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