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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18號
聲  請  人  富達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俊傑、酒筵人生有限公司、辰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酒筵人生有限公司、辰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