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定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本件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謝定瑜已死亡,繳費前請先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