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332號
聲 請 人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偉豪即旺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金額「新臺幣545,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票面金額「新臺幣545,500元」不相符。)
三、提出「旺群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