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24號
聲 請 人 順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嘉萱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3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新臺幣480,000元,到期日114年3月30日,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
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故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經查,本件本票記載之到期日為114年3月30日,因未屆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