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97號
聲 請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胡裕倉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佰陸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參元」。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三、第一行關於「被繼承人陳孟彬」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胡裕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