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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70號
聲 請 人 成念祖
成小蘋
林文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成念祖、成小蘋、林文生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